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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过期求索赔,释法明理促调解

   2024-08-20 澎湃新闻·澎湃号·政务1860
核心提示:【案情简介】2024年1月,李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两瓶单价为63.9元的某品牌利口酒,消费127.8元。后李某发现该两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20

【案情简介】

2024年1月,李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两瓶单价为63.9元的某品牌利口酒,消费127.8元。后李某发现该两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,保质期为3年,李某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过保质期,其向超市索赔十倍赔偿遭拒。

李某认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34条明确规定该产品属于禁止售卖产品,并根据第148条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退货、退款并赔偿十倍金额1278元。超市方则认为,李某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,通过索赔十倍赔偿来“获利”,超市方仅愿意退货退款,不愿意给予任何赔偿。

【法院调解】

案件调解时,由于原、被告双方分歧较大,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,立即采用“背靠背”的调解方式,分别、多次与原、被告做调解工作。法官指出,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,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,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即使消费者是明知的而故意购买的,消费者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
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中,超市方意识到其自身的管理、经营存在过错,并表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把关。同时,李某在法官的劝说下也同意作出让步。最终,双方达成了退还货款、赔偿款共计600元的调解协议,超市方当场一次性全部支付,纠纷圆满化解。

【法官释法】

“退一赔十”适用于食品领域,即生产者生产或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消费者除可主张赔偿损失外,同时可主张“退一赔十”的惩罚性赔偿。但如果卖家主动承诺“退一赔十”,该承诺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,则不论是否涉及食品,如果认定商家违反了承诺内容构成违约,应当按承诺“退一赔十”。

作为食品销售者,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,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,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。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,要及时保存证据,当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愿赔偿时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。同时,购买行为应出于实际消费需要,若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侥幸心理,既不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,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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